受贿罪简单理解要符合三个条件:一是利用职务便利、二收钱、三谋取利益,不符合这些要件就不是受贿罪。有的是光收钱不办事,也没承诺办事,甚至承诺我一定不给你办事。公职人员受贿犯罪和违规收受礼金看起来一样,都是收钱、收受财物,但是这两个是有区别的,一个是违法犯罪,一个是违纪,或者数额太小,违纪也够不上。这个是要准确理解的,如果光收钱,没有利用公权力或者叫职务便利给送礼人谋取利益,也没有谋取利益的承诺,也没有谋求利益的想法,也推定不了谋取利益,这就不是受贿。如果你和送礼人,哪怕送了很多,但是你们俩也推定不了谋取利益,那也不是受贿犯罪。什么是推定,法律推定呢。例如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说了,收有上下级关系或者有管理被管理关系的,三万以上,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。受贿罪三万以上,不满20万,就是数额较大,判处3年以下,当然是会双开的,还有一些特定情形,1万以上就构成了,例如多次索贿,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、曾因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受过党纪、行政处分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。节假日期间的人情往来、礼品馈赠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受贿。数额没有到3万,也没到特定情形的1万,虽然不是受贿罪,但可能是违纪行为,要受到处分的。政务处分法也规定了,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所以呢,明显超过礼尚往来的,是会涉嫌受贿的。具体怎么把握呢,先简单这样理解,违规收礼是送礼人没有提出要办什么事情,公职人员也没有谋取利益,注意啊,不管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,都一样。也没有承诺许诺谋取利益。受贿本质就是权钱交易。有的人想办法钻法律空子,明面上是礼品,实际上是行贿。当然监察机关也是非常专业的,逃不出法眼的,比如说,没有提出请托事项,你是送的当天没有提出,还是送之前,送之后一直到案发,始终都没有提出请托事项呢。这可不是简单的,吃饭不谈事,谈事不吃饭。还有你送礼的人的生活工作特别是经济活动,跟这个公职人员的公权力范围有没有联系,你在海南卖猪饲料,他在齐齐哈尔地震局,这联系就很小。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呢,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是要处分,对于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”的标准怎么认定?官方也是有解释的,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。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、同学、老乡、朋友等赠送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等,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,但如果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”的,要予以处分。所谓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”,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,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,我也对你怎么样,不能只来不往。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、风俗习惯、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、礼金价值。按照规定具体给予处分时会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。总之,违规收礼与受贿相同的是都收财物了,区别是一个是收了,但是既没有请托事项,也没利用职权办事,数额大不大并不一定;受贿是利用职权办事,包括承诺办事。一个是违反纪律,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,正常礼尚往来除外,一个是触犯刑法,双开后要刑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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