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进一步加强鞍钢控烟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转发<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>的通知》(钢卫发〔2012〕57号)文件精神,最大限度的减少烟草的危害,确保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,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从2013年1月1日起,全公司所有的室内场所一律禁止吸烟。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做到无吸烟者、无烟具、无烟头和无烟味。
二、全公司各级机关和各基层单位的会议室、食堂、浴池、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有禁止吸烟标识;并设置固定的室外吸烟区(点)和明显、清晰的吸烟区(点)引导标识。吸烟点要保持环境卫生清洁。
三、全公司所有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控烟的各项规定。除在本单位遵守控烟制度外,在到其他单位和任何工作及公共场所即《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的所有禁烟场所从事任何活动时禁止吸烟。
四、全公司所属各级机关、各基层单位要将控烟工作纳入单位日常管理体系,健全控烟制度,落实控烟职责,强化对控烟工作的监督力度。
任何单位不准为任何吸烟者提供包括房间、香烟及烟具在内的任何吸烟条件。
五、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各级机关、各基层单位所有室内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及时在公司局域网上通报公司各级机关、各基层单位违反公司控烟规定的详细情况,对拒不执行公司关于控烟的相关规定且影响较大、问题较多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