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为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、保证医疗安全,制定本条例。
2. 本条例在我院适用于在我院从事诊疗活动的进修人员(包括医疗、护理、医技、实习学生)。
3. 临床医生进修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,护士进修必须获得执业注册。正式报到时,必须携带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。申请者必须填写我院进修申请表,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,加盖单位公章寄我院医务部(科教)。
4. 实习学生必须提供学校临床实习申请表,加盖学校公章,本人及家长签字。
5. 我院医务部(科教)在接到申请表后,经审核符合进修或实习条件者,及时发出通知,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、记录。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、监管。
6. 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、医院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,并服从所在科室安排,参加科室的各项活动。
7. 在医疗过程中,要坚守岗位,严守医责。因态度粗暴、缺乏责任心等造成医疗纠纷,取消在本院进修资格,并向原单位通报。
8. 进修人员从事临床工作必须在本院一名上级医师(包括护理和医技)指导下进行。
9. 进修人员严格按照本人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,不允许超范围执业。
10. 在进修期满二周前作好个人小结,科室按进修计划作进修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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